(注:封面图即 的何首乌植物)
这是一起我正在代理的、尚未审结的案件,也是一起因中药---何首乌引起肝中*死亡的案件。将正在审理的案件公之于众,于我律师生涯是 次。我一直认为,涉医案件非常专业,将一个非常专业的案件交由众口评论,于真相往往无益,于诉讼往往不利。但本案涉及中药损害这一特殊的、重大的、理论及现实问题,且昨日我恰好又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参加了一个法律研讨会,题目即是《中医药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由谁说了算?》,主讲者为上海中医药大学的法律教研室老师,医院即是上海中医院。鉴于上述缘由,且鉴于本案经由上海市两级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损害,且容我将本案经过徐徐道来。
死者汪某,系独女,时年32岁。年在德国取得硕士学位,本已在德国找好工作,因父母劝说加上难离故土,便回国应聘到上海的一家大型通讯公司上班。事发时回国刚满6年,孩子刚满2岁。
年11月12日,汪某因失眠多梦为调理身体而就近到上海中医院就诊(注:医院为沪上 、医院)。此前包括就诊前一天,汪某一直在通讯公司正常上班,身体并无明显不适,。接诊医生为一年过七旬的老中医,该医生为患者开具中药膏方,其中含40余味中药药材,包括夜交藤即首乌藤g。用法:每次一调羹,开水冲服,每日两次,共服60天。
11月28日,医院配好药物,纸袋包装,共袋,嘱冬至日(12月22日为冬至日)后服用,故患者于12月23日开始口服。服药前一周即年12月16日,患者按公司常例在爱康国宾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,体检显示患者身体良好,各大器官均无异常,尤其肝功能更是正常,如GPT21,GOT22,总胆红素8.6,直接胆红素1.2,都在正常范围。
年1月7日,患者按医嘱用药半个月即30袋后发现尿*加重而到医院门诊。门诊化验提示肝脏严重受损,其中GPT高达(正常值0-35),GOT高达(正常0-35),碱性 酶(正常30-),总胆红素31.31(正常5-21),直接胆红素19.92(正常小于8.6),白蛋白、球蛋白及白/球正常,提示急性重度肝细胞损伤。医院,医院门诊记载“之前曾服中药”,建议住院。
年1月8日,患者至医院住院。当住院部主治医生看到中药膏方中的夜交藤后,当即怀疑系夜交藤中*。并在入院记录之现病史中记载“患者在发病前有服用中药史,中药成份多样,含有首乌藤等。”
关于患者出现尿*的时间,医院在现病史中记录,“患者约一周前开始出现纳差、乏力,尿色*,进食差,但无恶心、呕吐,无腹胀、腹泻,无发热,起初未予重视,但是症状渐渐加重,昨日至我院门诊就诊。”根据医院的现病史记录,患者在服用中药膏方后一周左右开始出现肝损伤症状。
入院后经各种排除性诊断,包括各种病原学指标检查(甲乙丙丁戊肝炎病*、EB病*、巨细胞病*、疱疹病*、梅*螺旋体等)、免疫学指标检查、全身各器官影像学检查等,1月12日,医院排除了患者存在自身性疾病致肝损伤的可能,在病程记录上记载“进一步确认药物性肝损害的可能。”
但入院后患者肝功能持续恶化,一般情况很差,因医院无肝移植供体,1月25日患者转往上海医院,拟作肝移植。医院在出院小结的“病程与治疗情况”中记录“患者入院后,完善相关检查,考虑药物性肝损可能性大。”
医院住院5天后,因患者父亲经组织配型非适格肝移植供体,也无其他供肝来源,患者病情持续加重,年1月30日死亡。
医院在年1月25日的现病史中记录,追问病史,患者曾于年4月因肝功能异常GPTU/L至医院治疗,行肝穿刺检查,医院的肝穿刺病理报告为药物性肝损伤,当时考虑服用避孕药后药物性肝损伤可能,予以保肝治疗后肝功能正常出院。本次发病前半月服用中药(含首乌藤等多种药材),至本次发病后停药。”对于年4月份的这次药物性肝损伤,医院在年11月12日的中药膏方笺的主诉栏中亦有记载,为患者有“胆汁淤积性肝炎,怕冷,….”,不过此次肝损害经医院治疗后已痊愈,比如前面提到的年12月16日(即服用中药膏方前一周)爱康国宾的体检报告显示患者的肝功能已完全正常。
看了上述诊疗经过,我相信大多数普通人都会得出常识性结论:患者死于首乌藤引起的肝损伤。对,这是一个常识。但是,虽然法律的灵*在常识,任何法律结论皆不能违背常识,可是作为一个医疗诉讼,仅有普通人的常识是不够的,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涉及更专业的知识,需要更严密的科学论证。于是,接受案件后,我依次查询了下述资料:
年7月16日,国家食药监发布了第61期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》,标题为“